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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从事鱼粉等水产动物蛋白的进口企业,需注明境外生产企业的名称及注册号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5-12-13 浏览次数:57
 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下简称质检总局)《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(2009年118号令)的规定,质检总局已于2010年8月起启动对国外鱼粉等水产动物蛋白生产企业的注册工作,目前已完成主要传统贸易国家生产企业的注册工作。
  
  自2011年1月1日起,凡从事鱼粉等水产动物蛋白的进口工作的进口企业,必须在《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》中注明境外生产企业的名称及注册号。
  
  请我会会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关报检工作。如有疑问,请速与宠物分会联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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